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 蔡人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金民永新汽車維修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4,3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44,
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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