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黃羅阿儉 訴訟代理人 楊光 律師被告 連洪甘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74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8萬7,000元(即50,000元+12,000元+4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2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4,740元,尚欠新臺幣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