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4號原告 游佳玲 被告 李忠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百七十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二萬七千七百三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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