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金額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44號原告 蘇芳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長壽 確認本票債權金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於起訴狀僅主張其已將承租車輛交還車行並已繳納新臺幣3萬元租金,而未表明其尚積欠被告多少款項,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限原告於5日內陳報被告不得請求之款項為多少元,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陳報金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如認被告就本票債權全部不存在,則訴訟標的之價額應為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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