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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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建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建字第74號原告宇騏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崇哲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告盛富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忠 律師
莊美貴 律師複代理人 趙俊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主張抵銷之對待請求,雖另在訴訟繫屬中仍不妨以之供抵銷,最高法院著有29年上字第1232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以原告承攬施作之系爭工程有施工瑕疵、無故停工、未依約履行、工程遲延導致受有損害,而另案起訴請求原告給付損害賠償共新臺幣(下同)4,093萬6,605元,經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被告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審理時為抵銷之抗辯,揆諸前揭判例意旨,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繫於本院110年度建字第1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是否成立,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李崇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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