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6號再審原告 洪文裕 再審被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裁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7,335元,惟再審原告不服並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2年度抗字第51號裁定將本院上開關於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部分廢棄,並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7,200,000元,從而,本件應徵再審之訴裁判費7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