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94號附民原告 郭治軍 附民被告 劉峙霆
林聖翔 上列被告劉峙霆、林聖翔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岳葳
法官潘明彥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靖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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