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7號原告品豐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國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吳鎧任 律師被告碳佐麻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1萬6,9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3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