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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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88號原告 葉葦甯
葉博偉 林足蔭 被告 買柏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婉寧
法官蕭雅毓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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