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524號
原 告 林珈玘 即高雄市私立高見文理短期補習班
被 告 蔡雅竹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竹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4,9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