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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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竹東小字第176號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黃晉祥
被告 高思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