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東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44號

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告 曾德富

曾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遺產內容欄關於「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7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70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蕭宛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