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竹東簡字第44號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告 曾德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3遺產內容欄關於「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70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面積:2170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李珮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