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8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秀娟 (原名
許秀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即105年度司促字第18642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8
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