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2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247號
原   告  彭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睿宏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
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
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其起訴狀上未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
告起訴顯然不合程式,爰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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