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2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張簡奉周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盧芳微盧建國
林梅花 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278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378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