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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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三九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珠新被告陳海長右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沒丁字第一一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珠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王珠新因被告陳海長犯詐欺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奇秀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