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54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在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5472號、第18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裁定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王世華法官莊嘉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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