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9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能源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九五О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0六三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甲○○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銷售業務,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 伍年
油槽壹座及加油機壹組(含加油槍壹支、泵油馬達壹個、油量計錶壹個)及石油產品伍佰公升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柴油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其銷售業務,非經許可不得經營,竟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基於經營銷售之犯意,在台中縣○○鄉○○號○段瑞億貨櫃旁空地,設置油桶、油槽及加油機組等加油設備之地下加油站,並以每公升新台幣(下同)九點三元之價格,向綽號「 阿南 」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購入之含高硫質(0.54wt%)廉價柴油,再以每公升十一元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賺取其間差價牟利,而未經許可擅自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柴油之銷售業務。嗣於九十年五月一日十三時許,適有 林正杰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貨車前往上址,加滿柴油五十公升,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銷售之柴油五百公升及供銷售柴油所用之油槽一座及加油機一組(含加油槍一支、泵油馬達一個、油量計錶一個,均由其保管中)。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於偵審中供認不諱,核與證人即九十年五月一日至前開處所加油之自小貨車司機林正杰於警訊時所證述之情節相符,被告上開自白應可信為真實。而被告遭查獲時所扣案之石油產品,經送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屬柴油無誤,亦有經濟部取締違法經營油品會報執行小組台中執行分組九十年六月七日(九0)中直字第三五七0─一─0五八號函暨所附檢驗報告及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研究所產品研究組檢驗報告各一份在卷足稽。此外,復有被告所有供犯本罪之油槽一座(內含銷售用之柴油五百公升)及加油機一組(含加油槍一支、泵油馬達一個、油量計錶一個,均由其保管中)扣案及照片六張在卷可佐。綜上,事證明確,被告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銷售業務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柴油」係能源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之「石油及其產品」之能源,未經許可,不得銷售。被告未經前揭主管機關許可即為銷售此項能源產品,核其所為係犯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未經許可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銷售業務罪。又其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起至經警查獲之同年五月一日止之未經許可從事柴油銷售業務行為,本即含有繼續反覆實施同一種類行為之性質,均應包括於一個經營銷售柴油業務之範疇,為實質上一罪,僅能論以一罪,不成立連續犯。審酌被告銷售含高硫量之柴油牟利,嚴重污染空氣品質,且有害於能源之健全管理,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且銷售期間非長,所得不多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紙在卷可稽,其因一時貪慾,短於思慮,致觸犯本案犯行,而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故依其人格及行為之特質觀之,對社會治安之危害,並非重大,其所犯本件之情節尚屬輕微,本院認被告歷此偵審程序,當能記取教訓,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應予以相當之機會,俾利其改過自新,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科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依諭知如主文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
三、末查扣案柴油五百公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銷售之能源產品,應依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後段規定宣告沒收;扣案油槽一座及加油機一組(含加油槍一支、泵油馬達一個、油量計錶一個,均由其保管中),為被告所有,業據其供承在卷,且供本件銷售油品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楊熾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三日附錄本件論罪條文:
能源管理法第二十條之一未經許可而經營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能源產品之輸入、輸出、生產、銷售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並得沒收其輸入、輸出、生產、銷售之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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