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八號
公訴人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參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強盜罪嫌重大,且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九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胡宜如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