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生活費事件。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標的價額總計為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陸仟柒佰柒拾元,應徵裁判費用新臺幣壹佰伍拾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所核定之聲請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