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二號
原告甲○○送達代收人 張瓊文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蓓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黃佳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