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3年繼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丁○○
丙○○甲○○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住花蓮縣○○鄉○○村○○○街○○○號,身分證:Z000000000號,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蘇嫊娟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徐宗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