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77號債權人屏東縣里港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坤木 代理人 張惠玲 債務人 洪德露
洪詠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叁萬零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四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二五一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四.九四四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