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陳盈彥 代理人 方姿菁 附民被告 陳彥廷 法定代理人 陳瑞章 法定代理人 彭靜君 附民被告 邱維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訴字第691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李佳容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