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7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代理人 謝幸伶 律師
林秉誼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琴間 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附之費用計算書,其上所載金額之繳納收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