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76號
法定代理人 梁宗豪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 許換 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換富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6,7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參考被告遷讓返還房屋之現值,即原告提出之本院民事執行處第二次拍賣公告,應為64萬元,而非60萬元;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另請求給付之18,783元後,合計共658,78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原告僅繳納6,720元,尚欠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