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司聲字第113號

聲請人 莊蕭美玲

相對人 劉佳田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固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壢簡字第1264號判決,應給付相對人補償金額,為給付相關補償金而有通知相對人之必要。然相對人設籍於台北○○○○○○○○○,實際上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設籍在臺北○○○○○○○○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參。相對人之住居所確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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