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00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0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林彥銘
       劉惠民
被   告  古善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0年度雄小字第1061號),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九
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
月(期)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國龍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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