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84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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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八四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住高雄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容忍快樂頌大樓主任委員陪同原告維修人員進入被告位於高雄市○鎮區○○街
○○○號十九樓之二住處屋內作外牆防水補強施工。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被告間曾因座落於高雄市○鎮區○○街○○○號十八樓之二住處
樓頂滲水問題,請求被告損害賠償,嗣經雙方協議後,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撤
回起訴,雙方並簽訂有和解書一份,然被告嗣後竟拒不履行協議,經其於九十年
一月十七日聲請高雄市前鎮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仍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而調解不成
立,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
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有部分時,不得拒絕。又前
項第二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補償所生之損害
。故被告不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例上開規定同意原告行使權利,更應依協議書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