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0年度北簡字第90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九ОО五號
  原   告 寰聲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見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企迪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壹拾柒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肆萬壹仟柒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捌拾貳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鳳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周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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