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聲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鳳簡聲字第二О號
  聲 請 人 高雄縣鳳山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住高雄
        丁○○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玖佰捌拾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事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0九九號判
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之費
用外,尚有本件程序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管安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書記官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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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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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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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零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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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郵費 │七百七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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