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一О六號
  原   告 午○○
        辰○○
        巳○○
        丑○○
        癸○○
        子○○
        丙○○
        乙○○
        辛○○
        庚○○
        戊○
        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秀梅
  被   告 寅○○
        壬○○
一之五號
        己○○
        卯○○
  兼右二人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施嘉玫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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