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九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五萬元
,折合銀元八萬三千三百三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一千二百五十一元,折合
新台幣三千七百五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王義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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