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5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忠孝 七期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臺北縣板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一六一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本件原告方面之聲明、陳述與證據,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並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