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張紹省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