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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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康金松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林惠鳳附表: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及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聲請人應說明每月是否有支出其母 康許梅仔 扶養費之事實?如有,應說明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並應補提康許梅仔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每位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以證明康許梅仔有受扶養之必要及扶養義務人為幾人。
三、聲請人應提出戶籍謄本,及說明每月領取之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補助金為多少元,並提出匯款之存摺資料。
四、聲請人應說明是否已婚,有無子女?如是,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子女之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如有投資股票並應提出證券存摺(應含近二年內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五、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其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又現存保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七、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