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41號上訴人 吳家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和維 及順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5,5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7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