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呂銘峰 代理人 王柯雅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李靜雯附件:
一、請說明是否曾向各債權人為時效抗辯?倘有,則請說明提出時效抗辯之時間、債權人及抗辯之內容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目前尚有何人與聲請人同住?如有,是否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電信等費用)支出、分擔比例及金額各為何?
三、請聲請人提出最新之存摺明細,釋明有無存款。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為何人,如何負擔其扶養義務。或有其他扶養義務人,卻由聲請人負擔之原因,並請提出相當之證明說明之。並請提出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釋明聲請人或受其扶養之人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中低收或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請提出聲請人與受其扶養之人之107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明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
六、提出聲請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中文債權人清冊、中文信用報告)
七、請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及給付租金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