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康金松 代理人 王銘助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書記官洪明煥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如無能力繳納,請釋明其原因。
㈡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人
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而毀諾,其債務協商成立之時間、對象、條件為何?聲請人毀諾之原因為何?有何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困難?並請提出相關資料。
㈢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
㈣提出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之證明。並說明聲請人現今每月低收
入戶及身心障礙補助金之金額各為何?除此之外,是否有其他固定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
㈤說明每月是否有支出其母 康許梅仔 扶養費之事實?如有,應說
明支出之扶養費金額為何?並應補提康許梅仔之全戶戶籍謄本及每位扶養義務人之戶籍謄本,以證明康許梅仔有受扶養之必要及扶養義務人為幾人。
㈥據實報告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含
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房屋稅籍),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㈦說明聲請人有無以自己或受扶養人康許梅仔為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而投保之保險單?若有,其名稱、種類?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定、每月繳納保險費金額各為何?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或其他投資存摺等)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封面、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7年04月7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
㈨聲請人除領取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補助金外,聲請人及受扶養
人康許梅仔是否有領取其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房租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㈩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