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蔣政佑選任辯護人黃郁雯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政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
1條第1項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蔣政佑因殺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依其自承參與持棍棒對被害人行兇之事實,並有共犯、證人之指述,及卷附事證可稽,犯罪嫌疑重大,所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復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又依被告於訊問時自陳之工作情形、家人經濟收入及來源等情節,堪認其源自家庭及社會人際互動之牽絆力相對薄弱,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則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並確有羈押之必要,無從藉其他干預較輕之處分以為替代等節,諭令自民國108年6月26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聽取辯護人意見,並 審酌渠 所述請求以具保停止羈押之意見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無從藉具保或其他干預較輕之處分以為替代,確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諭知延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林裕凱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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