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2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詹世忠
訴訟代理人 劉家卉
被 告 徐維廷 即 徐郁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加
計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加計新台幣伍佰元之
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