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269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林偉仁
被 告 陳紳 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柒仟捌佰伍
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