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04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鄭坤德
被   告  邱湘筑
被   告  邱俊龍
被   告  林鳳如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簡字第104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00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69,033元及民國100年
1月1日起至民國100年6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
61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0年6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2.750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0年2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
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69,033元為原告預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邱湘筑前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時,邀同被告邱
俊龍、林鳳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額度借據金額計新台幣(
下同)000000元之放款借據,依借據第4條第2款約定原告憑
被告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撥款,借
款共9筆,共計283931元,約定應於被告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退伍滿1年之日開始分108期,每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
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邱湘筑自民國(下同)100年2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269033元及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未清償,屢經催討均未置理,而被
告邱俊龍、林鳳如既擔任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定條
款第7條之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償還本金時,及視
為全部到期。另被告邱俊龍、林鳳如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應連帶給付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此,本於兩造間之借貸契約(
被告邱湘筑部分)及連帶保證契約(被告邱俊龍、林鳳如部
分)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並提出放款借據1件暨撥款通知書9件、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1紙、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1件等件影本為證。被
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
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所欠借款及約定利息、違約金,於法均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預供
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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