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1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01549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年9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余仕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書記官謝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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