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2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