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5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吉利實業有限公司、丁○○、乙○○、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615,183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2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7,2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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