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1號原告乙○○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等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64,150元(7,000元美金部分,以民國97年10月27日臺灣銀行公告利率買入匯率一美金33.45元新臺幣計算,計新臺幣234,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3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