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464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6,065,113元,應繳裁判費61,0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中華民國97
民事第一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附繕本)。
中華民國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