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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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緝字第536號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5樓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5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移送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台北市○○區○○里○鄰○○路○○○巷○○號5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其犯罪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街○○○巷○○弄○號一樓,雖公訴人於96年8月3日完成起訴書之製作,惟被告於96年7月7日已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完畢而出監,有刑案紀錄表可按,至同月23日本案始繫屬本院,有本院收案章戮在卷可證,本案提起訴訟時,本院對被告已無管轄權,揆諸上開說明,公訴人仍向本院起訴訟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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