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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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34號、98年度執字第1004、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應附繕本),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繼業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10.29│97.11.28││├────────┼─────────┼─────────┼────────┤│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859號│字第3048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81號│97年度訴字第19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2.31│98.03.05││├───┼────┼─────────┼─────────┼────────┤││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881號│97年度訴字第1949號│││確定││││││├────┼─────────┼─────────┼────────┤│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3.09│98.03.05││││年.月.日││││├───┴────┼─────────┼─────────┼────────┤│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04號│第1222號││└────────┴─────────┴─────────┴────────┘